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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懒人考试网   来源: 学参网 沈阳建筑大学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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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教发〔2012〕24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专门用于奖励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辽宁省统一下达。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于律己、乐于奉献,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项研究生学术文化、学科竞赛、
 
实习实践、公益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端正,学习成绩优异;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显著,科研成果丰富;
 
(六)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在符合第七条规定外,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
 
(一)获得学校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同时获得两次校级或以上研究生奖励;
 
(二)获得学校二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三次校级或以上研究生奖励,同时在思想品德、党团建设、学术文化活动、学科竞赛、“三助”工作、公益及社会服务等单项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经导师及所在单位重点推荐。
 
第九条获得学校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当年毕业的。
 
第十一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导师派出实习实践、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原则与比例
 
第十三条按照辽宁省下达给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特色优势学科及上一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总数的90%分配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由各单位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组织评审。在分配给各单位的名额中,
 
年级分配比例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总数的10%由学校按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十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相关人员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培养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学科建设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13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单位负责人除外)人数占评审小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生代表人数占评审小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评审小组组成情况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指导关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般于每年10月份组织评审,具体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一)制定或修订完善评审实施细则。各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年级在课程设置、培养模式、科研成果等方面的特色和差异,科学合理的制定或修订完善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向研究生公布。
 
评审实施细则要相对稳定,并能全面衡量研究生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公益及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能量化考核的须量化。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二)个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单位推荐后直接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初评和公示
 
1.各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评审细则的规定,逐一核实申请材料,分年级采取公开答辩、竞赛、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初步评审,按分配名额确定初评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评审情况总结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评审材料由本单位留存备查。
 
2.直接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材料,由研究生学院核实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并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遴选评委,本着严格标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答辩、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评人选,并在研究生学院网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校审定和公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五)表彰奖励。审批后,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专门账户,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同时各单位将相关获奖审批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单位公示期内向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发现有营私舞弊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沈建研字〔2013〕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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